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227民初1363号
原告:富裕县忠诚运输车队,住所地富裕县富裕镇三街鑫鑫嘉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27MA19BWK95D。
经营者:王忠。
原告:安辉军,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原告:富裕县郎彬砂石经销处,住所地富裕县忠厚乡政府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27MA195DN65G。
经营者:郎玉彬。
原告:***,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经省富裕县。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北大荒粮油交易中心商住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556108439W。
法定代表人:腾宪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生,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佳木斯市汤原县。
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牧场,住所地齐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牧场用代码:91233007414071183L。
法定代表人:王宪羽,职务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该牧场职员,现住。
原告富裕县忠诚运输车队、安辉军、富裕县郎彬砂石经销处、***与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牧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
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辉军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李洪生,被告***,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牧场王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所欠砂石款及运费176,960.00元。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牧场在欠付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富裕县忠诚运输车队、安辉军给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和***运送砂石,原告富裕县郎彬砂石经销处和***给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和***提供砂石。四原告共计为二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和***运送砂石9920立方米砂石,运输砂石约定原告将砂石送到被告处的价格为每立方米38.00元,运费及砂石款合计376,960.00元,被告在2019年12月4日和20日各支付100,000.00元,合计支付了200,000.00元砂石款后,剩余欠运费及砂石款一直没有支付给原告,四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没有支付,故四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18年12月承建富裕牧场土地整理项目五标段,2019年11月由***负责向该项目运送土沙料修建田间路,当时约定35
.00元一立方米包含运费,运输车辆***联系租用,运费多少钱一方我们不知道,我们只对***一人结算,结算方式公对公转账。在运输中***提出没钱加油,项目负责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高丽娟(***妻子)卡转账30,000.00元,当时说好单位转款后将30,000.00元返还,至今没有返还,而后***提供了忠诚运输车队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和300,000.00元发票,我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和2019年12月20日分两次转入忠诚运输车队账户合计200,000.00元,转款后现场的收料票据没有收回,因土沙料还没运完,没做最后结算。2021年5月26日运输车队司机安辉军等到富裕牧场请牧场协助催要运费,富裕牧场王利跟我们联系让解决这一问题,我委派***于6月2日去富裕县找***对账结算,***答复票据在司机手里收不回来,让我们对司机结算,***说钱只能转入忠诚运输车队账户,***说忠诚运输车队账户不一定给用了,等票据收回账户说好了,在跟我们联系(有录音为证),***共运送土沙料9334立方米,每方35.00元,计326,690.00元,河流石76立方米,每方45.00元,计3,420.00元,合计330,110.00元,已支付230,000.00元,尚欠100,110.00元无法支付。富裕县忠诚运输车队,事实上是出借账户虚开发票给***借用。富裕县郎彬砂石经销处和安辉军与我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被告***辩称,我多次找葛老五说让他把票子收回来,让他结账。他总说忙,自己钱够用了不管别人。我们不能找各个司机分别算账,只能找葛老五统一结账,我们也想赶紧把账算了,葛老五不乐意管我们。
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牧场辩称,这件事跟我们没关系。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理由,提供如下证据:
1、砂石收据142张,证明原告为被告富源公司的工地运送砂石9920方。每张都有***签名,也都记载了砂石的数量。
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质证认为,无异议。
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
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牧场质证认为,我们不清楚,跟我们没关系。
本院认为,三被告未对该组证据提出异议,故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
2、富裕牧场第四管理区第五作业区三个作业区整治项目(第五标段)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富裕牧场将第五标段的土地整治项目发包给富源公司,合同签约价格为5,171,663.74元。合同约定工期303天,开工日期2019年2月28日,竣工日期2019年12月28日,付款方式约定竣工验收后预留不低于工程竣工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
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保质期满后清算,可以证实该工程的发包方是富裕牧场,现在富裕牧场尚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二十五万余元没有支付给富源公司。
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质证认为,无异议。
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
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牧场质证认为,无异议。
本院认为,三被告未对该组证据提出异议,故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
3、客户简易明细账查询和小额支付贷记来账清单,证明富源公司给忠诚车队支付200,000.00元砂石款的事实。
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质证认为,无异议。
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
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牧场质证认为,我们不清楚这个事。
本院认为,三被告未对该组证据提出异议,故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
4、证明三份,证明2019年11月、12月期间,富裕县出售土沙价格为每立方米38.00元,含装卸费和运费,不含税费。
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这三个沙场与我们没有关系,我们都不认识,价格跟我们也没有关系,该组证明我们不认可。
被告***质证认为,同富源质证意见。
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牧场质证认为,我们不清楚。本院认为,
5、徐士刚的证人证言,证明当时安辉军和***往六连运沙子,说给我们20.00元运费,我说这个价格有点少,他说总价运到地方才38.00元,然后我们给他们拉的沙子。到现在也没给我结算钱。
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质证认为,我们谈价的时候没有证人。
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
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牧场质证认为,我们不清楚这个事。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6、李镇海的证人证言,证明砂石钱没给,当时***和安辉军找我往富裕牧场六连拉砂石,当时说总价是38.00元,给我们的运费是20.00元,问我们能不能拉。到现在运费和砂石款都没给我们结清。
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质证认为,无异议。
被告***质证认为,我认为价格不实,作为司机应该只知道运费多少钱,而不知道总价格多少钱。总价格是对于沙场来说的。前期给我们运的时候是按照30.00元一方运到地方的,后来是35.00元一方,一共运了三万八千多块钱,
转账我们转到了富裕县东明沙场,提供的也是东明沙场的发票。
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牧场质证认为,当时价格有30.00元的,一直没涨价。这个价格不行。
本院认为,该证人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申请证明复印件一份、交易明细一份、电子回单三份、光盘一张,证明光盘是与***的通话录音,我们要求他把票子送回来,跟他结算。我们现在已经给付原告230,000.00元的货款了。
四原告质证认为,申请证明无异议;被告公司给忠诚车队200,000.00元的打款无异议;给高丽娟的30,000.00,元与本案无关,并不是本案涉及的砂石款的款项,不能证明其款项就是本案所争议的砂石款的结算费。该录音并不能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目的,该录音可以证明被告富源给付200,000.00元货款的事实和给付开票税钱40,000.00元的事实,至于高丽娟的30,000.00元付款是之前的砂石款,与本案争议的砂石款无关联。同时也能证明双方并未提出结算的事宜,并没有向***所要账户打款,只是要收回原件,打欠条的意思。三万八千多的电子回单我们认为应该是通话记录里说的税钱,是7月15日给东明沙场转的钱。我们本次争议的砂石款所欠时间也不是7月份的。
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
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牧场质证认为,我们不清楚。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主张的给付高丽娟的30,000.00元是本次交易的贷款提出异议,被告未能有其他证据佐证,故原告异议有效,不予认定。
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牧场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两份证据,证明2019年11月份至12月份受市场影响砂石价格上涨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黑龙江省富裕牧场与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农垦齐齐哈尔管理局富裕牧场第四管理区第5作业区等3各作业区土地整治项目(第五标段)施工合同书,工程总价为5,171,663.74元,开工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建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8日。合同签订后,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该标段负责人李洪生同原告***协商,由其向被告工地提供砂石,原告又找到其他三名原告共同为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运送了9920立方米砂石。砂石由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员***签收,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和12月20日给原告富裕县忠诚运输车队分别打入两次100,000.00元,共计200,000.00元砂石款。尾欠砂石款
经原告催要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能给付。经本院对2019年11月至12月份富裕县砂石市场价格询价,当时的市场价格均高于原告给付被告的砂石价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标段负责人李洪生只是口头约定了由原告运送砂石的协议,双方对运送砂石的数量无异议,但对砂石价格约定不明,且双方均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规定应按当时市场价格履行。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每立方米35.00元(砂石加运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太多,原告所主张每立方米38.00元虽然也低于市场价,但其主张合理,应予支持。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所述给付高丽娟汇款30,000.00元应予以扣除,但无证明证明此款为原告砂石款,故其主张不予支持。***系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不应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而富裕牧场虽为工程发包单位,但与原告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砂石口头协议无关,故不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四原告砂石款及运费176,960.00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富裕牧场、***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9.60元(已减半收取),诉前保全费1,320.00元,均由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