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09民初1044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婧,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0302号北大荒粮油交易中心商住服务楼1栋1单元1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滕宪龙,职务不详。
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
被告:张文,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张文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树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婧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