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7881号
申请人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卞干国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