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宜兴市凯源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执恢202号
宜兴市凯源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源公司)与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18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大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凯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10通过短信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中大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大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同年2月10日、同年2月25日、同年6月11日、同年7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人民银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首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70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2018)苏0282民初118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丁 平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