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超越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370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超越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于路高丽营段140号院1幢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38204640T。
法定代表人:常梅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宏,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院北楼3层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0586223N。
法定代表人:张志东,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人,住该处,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执行北京超越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2040号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就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204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育亥
审 判 员 吕 鑫
审 判 员
单德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谭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