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京民再132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荣创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荣创科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蜀东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东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京民申92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荣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双,被申请人蜀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蜀东公司与荣创公司签订的《CFG桩工程施工合同》,荣创公司的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安全。蜀东公司称其为涉案工程垫付了商硁、试块、人工等费用78767元,但未能就此提交相关垫付凭据。荣创公司仅认可蜀东公司垫付65.5立方米混凝土及试块费用,总计18767元,不认可蜀东公司提交的《确认单》,主张该《确认单》经过篡改。一审中,荣创公司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请求对《确认单》上的内容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对该申请是否予以准许并未作出回复,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本案中双方对于蜀东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一直存在争议,对蜀东公司实际垫付部分工程款的事实尚需进一步予以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487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培
审判员 张 然
审判员 任 颂
书记员 徐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