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蜀东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荣创科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蜀东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京民再132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荣创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荣创科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蜀东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东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京民申92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荣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双,被申请人蜀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蜀东公司与荣创公司签订的《CFG桩工程施工合同》,荣创公司的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安全。蜀东公司称其为涉案工程垫付了商硁、试块、人工等费用78767元,但未能就此提交相关垫付凭据。荣创公司仅认可蜀东公司垫付65.5立方米混凝土及试块费用,总计18767元,不认可蜀东公司提交的《确认单》,主张该《确认单》经过篡改。一审中,荣创公司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请求对《确认单》上的内容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对该申请是否予以准许并未作出回复,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本案中双方对于蜀东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一直存在争议,对蜀东公司实际垫付部分工程款的事实尚需进一步予以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487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培 审判员 张 然 审判员 任 颂
书记员 徐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