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京民申921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荣创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蜀东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荣创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查明,北京荣创科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变更名称为北京荣创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建玲
审判员程占胜
审判员王士欣
书记员杨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