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民初1596号
原告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塔机管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嫣语实业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杭州明宁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于2020年1月3日以(2019)湘0121民初10912号案件移送函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6日收到该卷宗,于当日向原告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500元,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田少珍
审判员 刘永杰
审判员 王文花
书记员 吴奇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