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国弘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39764号
原告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机械公司)与被告山东国弘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弘设备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龙泰机械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国弘设备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龙泰机械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泰机械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弘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桓台支行营业室)内银行存款2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伍 红
书记员 阎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