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湘0121民初10912号
原告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塔机管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嫣语实业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杭州明宁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案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查,本案涉争的承兑汇票共计8份,票据基本情况为:1、票据号130887109520120180228167000908,出票人第三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承兑人第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前手背书人第三人上海嫣语实业有限公司;2、票据号130887109520120180228167001291,出票人为第三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承兑人第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前手背书人第三人上海嫣语实业有限公司;3、票据号130887109520120180228167094874,出票人为第三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承兑人第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前手背书人第三人上海嫣语实业有限公司;4、票据号130887109520120180228167094753,出票人为第三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承兑人第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前手背书人第三人上海嫣语实业有限公司;5、票据号130810000514120180408179752277,出票人第三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第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6、票据号130810000514120180408179752404,出票人第三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第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7、票据号130887109520120180320172445128,出票人第三人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承兑人第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前手背书人第三人杭州明宁化工有限公司;8、票据号130887109520120180320172445101,出票人第三人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承兑人第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前手背书人第三人杭州明宁化工有限公司。依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通知,本案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法应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汤立波
法官助理李自香
书记员李自香(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