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20319号
原告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582号。
法定代表人**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首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人民东路36号(L)。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机械公司)与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丰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泰机械公司于2015年0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龙泰机械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4元,由原告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