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03执119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天久业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439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中天久业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对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庞绍辉
书记员 唐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