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民终1943号
上诉人贵定县宏伟基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天久业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3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案涉气膜大棚垮塌的原因未予查明,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3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贵定县宏伟基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莫玉魁
审判员 吴美岭
审判员 万 青
书记员 詹 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