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久业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久业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781号
原告:北京中天久业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63676005,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才堂水清木华园2-50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7574290365,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30号恒欣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李项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天久业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天久业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天久业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天久业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中天久业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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