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2民初1949号
反诉原告:河北佰龙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3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男,该公司员工。
反诉被告:北京中天久业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才堂水清木华园2-508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李中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钢,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海连,女,该公司法务秘书。
原告北京中天久业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佰龙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中天久业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被告河北佰龙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钢、欧阳海连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河北佰龙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北京中天久业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反诉,但其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反诉原告河北佰龙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白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钱玉轩
书??记??员???徐平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