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24民初235号
原告: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系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路达圣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赤峰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赤峰路达圣艺园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盖 群 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