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丹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盛云峰诉贺垒荣、鄂尔多斯市丹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园林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民初字第2509号
原告盛云峰。
被告贺垒荣。
被告鄂尔多斯市丹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47677-3,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6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刘荣,公司经理。
被告伊金霍洛旗园林局,组织机构代码76446096-3,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法定代表人王力儒,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志峰。
委托代理人呼格吉勒图。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云峰与被告贺垒荣、鄂尔多斯市丹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园林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云峰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云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云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86元,减半收取为6143元,由原告盛云峰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