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紫平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亿利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紫平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1民初5116号
原告:亿利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
被告:鄂尔多斯市紫平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王某,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亿利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紫平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亿利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亿利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利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取576.5元,由原告亿利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元杜海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燕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