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菁禾绿化有限公司

正蓝旗菁禾绿化有限公司与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内2526民初148号
原告正蓝旗菁禾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系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某。
原告正蓝旗菁禾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蓝旗菁禾绿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某、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蓝旗菁禾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34008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款项期间的利息,以23400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按银行业同业拆借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中标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局招标的2016年西乌珠穆沁旗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A1标段工程,双方于2017年4月17日就上述项目签订了《京津周边地区内蒙古沙源治理工程林业项目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及建设标准为:设置生物沙障365亩、2m带状,每米20株,共121545米;黄柳条长60cm,共需2430900株;直播柠条:面积365亩,与沙障形成网格状;标志碑1座。按照作业设计施工,验收标准以《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林业建设项目技术规定》要求执行。合同总价款为364008元,同时合同中约定竣工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付款方式为第一年验收合格后预付工程款的40%,次年验收合格后预付工程款的40%,第3年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2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上述工程。2018年,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成立后,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局并入该局,涉案合同由被告继续履行,被告于2019年6月15日就涉案项目验收合格后出具了验收报告。至原告起诉之日,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局和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了13万元工程款,剩余款项一直拖延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称菁禾绿化有限公司与西乌旗林草局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支付的项目工程款予以认可,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利息主张。
本院认为,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承认原告正蓝旗菁禾绿化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正蓝旗菁禾绿化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给付原告正蓝旗菁禾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23400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0.12元,已减半收取2405.06元,由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沙日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敖世纪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