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万众景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与鄂尔多斯市万众景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02民初4285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万众景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东街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品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品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万众景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21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