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赛民初字第05927号
原告内蒙古宜禾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组织机构代码:55282621-4。
法定代表人魏林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
组织机构代码:K0552901-3。
法定代表人温满红,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宇,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智超,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宜禾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宜禾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宜禾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宜禾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宜禾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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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迟玉青
人民陪审员 刘继广
人民陪审员 常 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继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