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与茹蟒、鄂尔多斯市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27执18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文明北路。
负责人乌日娜,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茹蟒,公民身份号码×××,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13XXXX,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工业街。
法定代表人王敏,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35XXXX,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35-45号。
法定代表人王四小,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敏,公民身份号码×××,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王羊换,公民身份号码×××,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刘二兰,公民身份号码×××,女,1965年10月0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吉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52XXXX,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龙,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07XXXX,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玉峰,职务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与鄂尔多斯市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敏、王羊换、刘二兰、内蒙古吉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11月23日被执行人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717521.03元。
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3月25日我院依法查封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的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梁村韩家坡社蒙汇时代广场3号楼、5号楼的房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梁村韩家坡社蒙汇时代广场3号楼、5号楼土地使用权两处房产,两宗土地予以查封,现因地区经济下行,被执行人抵押财产变现困难,暂时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海燕
审 判 员  杜鹏程
助理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越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