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腾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腾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3民初441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腾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原告鄂尔多斯市腾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腾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腾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腾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腾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