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宏磊石业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泰执民字第690-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新宏磊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泰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福建新宏磊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债权收入6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