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宏磊石业有限公司

福建新宏磊石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23执145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新宏磊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西兰乡磊鑫石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本钟,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系公司财务。
被执行人**排,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南安市人,住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福建新宏磊石业有限公司与**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被执行人房产登记。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闽0123执14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