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91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圣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前街芳清园一区8号楼1层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喜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包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软件园大厦D515。
法定代表人:杨祖旭,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圣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包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圣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9)内0291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21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9608元,共计2060424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021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高令措施及失信名单;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住所地、金融理财产品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财产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2060424元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春生
审判员 刘丙辰
审判员 刘晓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宇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