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04执200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圣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闫喜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圣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10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0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零星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股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21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明确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内0104执2006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政
审判员 姜 文 陵
审判员 吉勒格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武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