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盛大凯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盛大凯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25民终165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盛大凯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宽城国际小区物业楼*楼。
法定代表人:麻占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盖,北京市中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乌拉盖管理区消防大队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一审被告:**,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上诉人内蒙古盛大凯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2525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盛大凯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又以暂无新证据为由,于2017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盛大凯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内蒙古盛大凯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盛大凯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 超
审判员 张慧玲
审判员 朝 勒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