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02执恢2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生。
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俊峰
地址: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东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5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