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执93号
申请执行人白飞龙,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白飞龙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飞龙依据(2016)内060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对被执行人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60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林
代理审判员 代 庆
代理审判员 任尚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