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02执恢3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俊峰
地址: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