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02执恢4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泰州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俊峰
地址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林业局所有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划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林业局所有的工程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