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02执恢48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9月,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执行费2427元,向申请人共计偿还117573元。经本院五查,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没有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35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晶晶
代理审判员 王辉东
代理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娜和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