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02执恢48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9月,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执行费2427元,向申请人共计偿还117573元。经本院五查,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没有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35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晶晶
代理审判员  王辉东
代理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娜和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