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鼎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田小慧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乌前执字第34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乌兰图亚,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布登花,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鼎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鼎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1256.4527万元及利息、执行费7996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拍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欣泽园小区商业用房,经过二次网拍,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愿意以二拍流拍价接收该房屋,抵偿案款1141.4150万元,剩余案款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及传统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茹志伟
审判员  苗 旺
审判员  赵 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田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