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02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37号***造创意园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88818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9)赣0102民初8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至2018年12月11日的利息为1万元;以本金4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8080元、执行费591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3990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三、如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其不足部分的收入或收益。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