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02执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37号***造创意园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88818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2民初8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的房产,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到房管部门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赣A×××××的汽车一辆,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到车管部门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粤Q×××××的汽车一辆,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委托当地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但为实际控制该车,故无法处置。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限制消费系统。于2020年3月17日再次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银行等相关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0.08万元,截至2020年3月18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40.08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3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魏彪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姚江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