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2执12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赣0102民初8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审理阶段,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在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房产一处,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泳、钟芳共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的房产一处。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于2020年5月19日在南昌市车管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泳名下汽车一辆、钟芳名下汽车一辆,于2020年5月20日在宜春市车管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钟芳名下汽车一辆,于2020年5月26日在阳江市车管所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泳名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于2020年7月1日依法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房产一处,并将拍卖款2551561.4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泳、钟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执行8298277.91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9月18日已经执行到位2551561.41元,未执行5746716.5元及相应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金辉 审判员  郑贵阳 审判员  王义华
书记员  卢致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