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1124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住江西省铅山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37号深蓝智道创意园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88818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赣1124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房产及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形式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登记地营业。
四、于2022年2月22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委托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5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5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祝正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毛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