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917号
原告:***,女,汉族,1954年1月2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原告:刘建红,女,汉族,1979年12月16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武,江西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洪都南大道深蓝智造创意园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888183。
法定代表人:黄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建红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红以需提供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刘建红负担。
审 判 长 涂建斌
人民陪审员 于建国
人民陪审员 郑宇翔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