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与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圣然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121民初4722号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86588250N。
法定代表人:姜迪庆,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该行职员。
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深蓝智造创意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888183。
法定代表人:黄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圣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62706679。
法定代表人:黄恒,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泳,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生,住址:广东,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钟芳,女,汉族,1984年9月21日生,住址:江西,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被告:黄恒,男,汉族,1965年5月8日生,住址:广东,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女,汉族,1968年7月27日生,住址:广东,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以下简称赣州银行昌南支行)诉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圣然实业有限公司、黄泳、钟芳、黄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银行昌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圣然实业有限公司、黄泳、钟芳、黄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赣州银行昌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和按双方约定的相应利息(上述利息暂算至2020年8月30日为169811.93元,之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江西省圣然实业有限公司、黄泳、钟芳、黄恒、***对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过户费等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4日,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并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贷款2000000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65%,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的20日,逾期加收50%,挪用加收100%,还本方式为一次还款。同日,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圣然实业有限公司、黄泳、钟芳、黄恒、***各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共三份,约定被告江西省圣然实业有限公司、黄泳、钟芳、黄恒、***为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三年。原告于2019年6月4日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各被告自2019年9月21日开始拖欠利息,自2020年6月5日开始拖欠本金,相关担保人也未履行相应的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游小梅、江西省圣然实业有限公司、黄泳、钟芳、黄恒、***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欠款凭证等证据,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游小梅、江西省圣然实业有限公司、黄泳、钟芳、黄恒、***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的20日,逾期加收50%,挪用加收100%,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各项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合同第十条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37号深蓝智造创意园508室。
2019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圣然实业有限公司、黄泳、钟芳、黄恒、***各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共三份,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6月4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2000000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期限至2020年6月4日,年利率7.65%。借款到期后,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还款,截至2020年8月30日,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69811.93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江西省圣然实业有限公司、黄泳、钟芳、黄恒、***也未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银行昌南支行与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江西省圣然实业有限公司、黄泳、钟芳、黄恒、***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赣州银行昌南支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000元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截至2020年8月3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69811.93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赣州银行昌南支行要求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西省圣然实业有限公司、黄泳、钟芳、黄恒、***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江西省圣然实业有限公司、黄泳、钟芳、黄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告赣州银行昌南支行就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截至2020年8月30日的利息169811.93元及后期利息(后期利息从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
二、被告江西省圣然实业有限公司、黄泳、钟芳、黄恒、***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省圣然实业有限公司、黄泳、钟芳、黄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59元,减半收取120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游小梅、江西省圣然实业有限公司、黄泳、钟芳、黄恒、***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尧丽
书记员应礼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