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鑫龙马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鑫龙马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不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02执1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鑫龙马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啤都区古城镇水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CMU916T。

法定代表人:徐怀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敏,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不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昭忠祠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1WY8K0M。

法定代表人:陈国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2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成都鑫龙马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不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1、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1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申请人垫付的一审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800元,二审诉讼费1608元;4、承担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4137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2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中止情形消失的,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晓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沁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