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鑫龙马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鑫龙马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不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402民初4956号之一
原告:成都鑫龙马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啤都区古城镇水梨村5组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CMU916T。
法定代表人:徐怀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敏,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不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昭忠祠街88号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1WY8K0M。
法定代表人:陈国银。
原告成都鑫龙马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不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成都鑫龙马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艺术雕塑装饰工程合同-万景追梦城儿童大道卡通雕塑》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4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制作、安装等各项义务,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截止今日,被告尚欠工程价款121,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成都不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艺术雕塑装饰工程合同-万景追梦城儿童大道卡通雕塑》第七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办法,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能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艺术雕塑装饰工程合同-万景追梦城儿童大道卡通雕塑》明确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案应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成都不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志全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