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鑫龙马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鑫龙马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不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402民初4333号

原告:成都鑫龙马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啤都区古城镇水梨村5组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CMU916T。

法定代表人:徐怀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敏,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不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昭忠祠街88号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1WY8K0M。

法定代表人:陈国银。

原告成都鑫龙马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不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鑫龙马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徐怀霞和诉讼代理人陈洪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都不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鑫龙马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饰工程款121,000元及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9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4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全部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饰工程款121,000元及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4日,郑金龙与被告签订了《艺术雕塑装饰工程合同》约定:郑金龙承包追梦城儿童大道云朵样品、小黄人组合、多啦A梦制作和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为33,000元。2017年1月13日,郑金龙与被告又签订了《艺术雕塑装饰工程合同》约定:郑金龙承包追梦城云朵艺术雕塑装饰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31,000元。原告于2017年4月6日登记成立。2017年8月1日,郑金龙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艺术雕塑装饰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万景追梦城儿童大道卡通雕塑工程,合同总金额为145,000元,工期45天,签订合同后7日内预付29,000元,制作完成后确认合格出厂前支付72,500元,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7日内支付36,250元,余款7250元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返还。三个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制作、安装等各项义务,三个《艺术雕塑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均由业主于2018年6月22日整改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使用。2018年11月13日,业主将被告质保金25,429元支付被告。至今,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288,000元,尚欠工程价款121,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成都不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

被告成都不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对原告当庭陈述的事实,有其提交的原告与被告身份信息、《艺术雕塑装饰工程合同》、《万景追梦城儿童大道卡通雕塑工程整改单》、《追梦城云朵艺术雕塑装饰工程整改单》、《万景追梦城儿童大道样品工程整改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微信对账单、请款报告、质保金退还说明、工行付款业务回单、证人证言相互佐证,本院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经于2018年6月22日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业主方已于2018年11月13日将案涉工程质保金支付被告,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不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鑫龙马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21,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之日给付,则利息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鑫龙马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元,保全费1163元,合计1967元,由原告成都鑫龙马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元,被告成都不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志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