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民终3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先*,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作文,男,彝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601号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10068094644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先*、*作文、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