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7民终107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23日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19日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2021)云072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上诉人***于2022年2月10日以“二审期间,***已付清全部欠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普丽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