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余庆县浩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民终47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现住贵州省余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庆县浩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余庆县龙溪镇红军村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9MA6DK8JX1U。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帮荣,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府前路1号-22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余庆县浩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帮荣、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9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9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余庆县浩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6226元,退回上诉人余庆县浩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