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28民初2497号
原告:**县乐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县龙坪镇湖滨大道徐嘉汇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590787762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府前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094644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谢某某,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址贵州,住址贵州省瓮安县v>
原告**县乐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县乐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乐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乐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77.00元,由原告**县乐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岳为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琪
书记员覃金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