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执保51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元,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府前路1号-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0946448F。
法定代表人:龚良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田阳恒壮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园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陆朝新
书 记 员 农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