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中原宏力实业有限公司

濮阳中原宏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2059号
原告:濮阳中原宏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县106国道与胜利路交叉口北龙都瑞璞汽车小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3894432L。
法定代表人:田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美,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200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
负责人:王建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惠玲,该公司员工。
原告濮阳中原宏力实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濮阳中原宏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中原宏力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中原宏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濮阳中原宏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书广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状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