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明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赣州明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703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
被执行人:赣州明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申请赣州明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赣州明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案款235000.0元,承担执行费3425.0元。现因被执行人赣州明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703执10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卢洪
代理审判员*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